2023年9月18日 星期一

有關中國大陸試用期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AI智能排班:效率、合規與企業治理升級的關鍵引擎

摘要 在企業營運環境日益複雜、法規要求持續提高的今天,「排班」早已不再只是基礎的人資工作,而是影響企業效率、風險控制與治理能力的重要核心。尤其對於有 IPO 規劃的企業而言,日常營運是否具備合規性與可追溯性,往往成為審查能否通過的關鍵因素之一。 AI 智能排班 的出現,讓企業從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