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公司為慰藉員工辛勞,提供員工旅遊和津貼補助,但是否需要使用特休或請假參加?一名網友的抱怨引起廣泛關注,並引發勞動局的回應。
該網友在PTT上發文表示,作為新鮮人加入一家有員工旅遊福利的公司後,卻得知必須使用特休或請假才能參加。這一情況讓她對業界常態產生了疑問,於是上網詢問其他人的經驗和看法。
貼文一出,立即引起熱烈討論。一些人認為使用特休或請假是合理的要求,因為員工旅遊不是額外福利。然而,也有人表示不會參加,認為這樣的安排不公平。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若員工旅遊日期訂在上班日,雇主無權強制替員工排特休假,除非涉及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或個人因素,需與員工協商調整。此外,台北市政府勞動局也公告,如果員工旅遊是「強制參加」的,雇主需支付當日工資。但工資部分可由雙方進行協商。
這一議題引起了對勞動法規的關注,呼籲雇主重視員工福利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並確保遵守相關法規。良好的工作環境和合理的福利制度將有助於建立良好的企業形象並提升員工滿意度,員工必須了解自己的權益以及合法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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