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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是勞工依法享有的權利,目的是讓勞工可以有充分的時間休息,以恢復工作體力與精神。雇主應依法給予勞工特休假,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勞工放棄特休假。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特別休假的期日應由勞工自行排定,雇主不得限制。如果勞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仍有未休畢的特休假,雇主應發給工資。若雇主在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擅自將勞工未休的特休假折算為工資,將違反勞基法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 30 萬元罰鍰。 勞動部曾多次函釋,雇主不得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預先與勞工約定將特休假折算為工資。若雇主有此行為,將視為剝奪勞工休息權,有違法之虞。 以下提供雇主與勞工在特休假方面應注意的事項: 雇主應注意:
- 不得限制勞工自行排定特休假。
- 不得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預先與勞工約定將特休假折算為工資。
- 應於勞工取得特休權利後,主動告知勞工可運用的特休天數以及排定的權利。
- 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在工資清冊中,並定期以書面方式通知勞工。
- 可依自身需求自行排定特休假。
- 若雇主有違反特休假相關規定之虞,可向勞動部或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 文章參考:2024-01-29 不給員工特休假而直接折算工資也會違法?|Workforce勞動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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