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8日 星期四

徵才時要求特定外貌,中市勞工局提醒雇主可能涉及就業歧視

飛騰雙週報_徵才要求特定容貌 中市勞工局提醒雇主恐涉及就業歧視

經常有民眾向勞工局反映,求職面試時遇到公司以身高、體重、髮型長短等外貌因素而不僱用。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指出,就業歧視多源於雇主的個人喜好、過往的用人經驗或既定刻板印象,導致簡化了對求職者是否適任的判斷。勞工局呼籲雇主應摒棄刻板印象與偏見,提供求職者友善且平等的就業環境。

勞工局長林淑媛表示,「就業歧視」指的是雇主以與工作無關的特質,決定是否僱用求職者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例如,雇主在進行招募、甄試、勞動條件、升遷、調職、獎懲、訓練、福利、解僱等過程中,不考慮求職者或受僱人的工作能力、條件或表現,而是考量與工作能力無關的「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等因素,這樣會導致求職者或受僱人失去平等競爭的機會,屬於「就業歧視」。

勞工局指出,「容貌」是指個人的臉型相貌、端正、體格、身高與殘缺等外在條件。雇主若以求職者或受僱人的容貌因素給予差別待遇,可能違反禁止就業容貌歧視的規定。例如,餐飲業者只因求職者的長相而不錄取,但長相與顧客接待、點餐的工作內容無關;貨運業者因求職者有刺青而不錄取,但刺青不影響送貨工作;保全業者以求職者頭髮太長,不符公司形象為由,要求剪短才能錄取,但頭髮長短與保全人員門禁管理工作無關。

勞工局提醒雇主,招募徵才應依據受僱者的工作能力、工作經驗等指標為僱用標準,禁止將年齡、性別、容貌等歧視項目列入限制條件。例如,徵才廣告註明「限身高160公分以上」。針對受僱員工也不可按不相關因素,如頭髮髮型、長短等,來評估受僱者表現,進而作為培訓、晉升、調職、裁員資遣的決定。

勞工局補充,違反就業歧視禁止規定者,依就業服務法可處30萬以上、150萬以下罰鍰。相關就業歧視Q&A資訊,可至勞工局就業平權網 (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台中市政府勞工局首頁/勞工服務/勞動權益/就業平權網)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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