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0日 星期二

北市勞工職業技能補助,取得技術士證照或技能競賽獲獎最高補助10萬

飛騰雙週報_北市勞工職業技能補助,取得技術士證照或技能競賽獲獎最高補助10萬

臺北市民朋友看過來,好康報你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訂定「臺北市促進勞工職業技能補助辦法」,自1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只要於臺北市連續設籍4個月以上之勞工或於臺北市連續提供勞務4個月以之新住民,取得甲、乙級技術士證照或於技能競賽中榮獲前三名,便可向勞動局申請補助,最高補助金額達新臺幣10萬元。

 

勞動局高寶華局長表示,勞動局在去年下半年經臺北市議會三讀通過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自治條例修法後,隨即陸續啟動後續補助辦法的法制作業,並搶先在113年開年推出本項補助辦法,針對通過勞動部甲級技術士證照可獲得補助1萬元乙級5仟元,而經勞動部認可得比照甲級或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照同樣也可以申請補助喔!

 

另針對技能競賽部分,參加臺北市勞動局主辦之公開正式技能競賽或勞動部主辦之全國技能競賽獲前三名者,金牌可獲得補助2萬元、銀牌1萬元、銅牌5仟元;而倘若經勞動部推派參加國際技能競賽獲前三名者,補助金額更是分別高達金牌10萬元、銀牌5萬元、銅牌2萬元。

 

飛騰雙週報_臺北市促進勞工職業技能補助辦法

 

高局長也指出,技能競賽與技術士證照一直是臺北市相當重視的領域之一,臺北市補助在職勞工與新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並促進參與國際性、全國性或本市勞動局之公開正式技能競賽,將可厚植在職勞工的就業技能,發展產業所需技術人力,促進繁榮與進步。

 

凡符合「臺北市促進勞工職業技能補助辦法」申請資格者,於獲獎日或技術士證生效日起三個月內,均可將申請相關資料郵寄或親送至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相關申請文件可至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官網/表單下載/臺北市促進勞工職業技能補助辦法相關表單區下載,或撥打洽詢電話02-28721940分機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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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以直接把特休折算工資嗎?小心違法!

飛騰雙週報_雇主可以直接把特休折算工資嗎?小心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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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是勞工依法享有的權利,目的是讓勞工可以有充分的時間休息,以恢復工作體力與精神。雇主應依法給予勞工特休假,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勞工放棄特休假。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特別休假的期日應由勞工自行排定,雇主不得限制。如果勞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仍有未休畢的特休假,雇主應發給工資。若雇主在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擅自將勞工未休的特休假折算為工資,將違反勞基法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 30 萬元罰鍰。   勞動部曾多次函釋,雇主不得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預先與勞工約定將特休假折算為工資。若雇主有此行為,將視為剝奪勞工休息權,有違法之虞。   以下提供雇主與勞工在特休假方面應注意的事項: 雇主應注意:
  • 不得限制勞工自行排定特休假。
  • 不得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預先與勞工約定將特休假折算為工資。
  • 應於勞工取得特休權利後,主動告知勞工可運用的特休天數以及排定的權利。
  • 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在工資清冊中,並定期以書面方式通知勞工。
勞工應注意:
  • 可依自身需求自行排定特休假。
  • 若雇主有違反特休假相關規定之虞,可向勞動部或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最後,再次強調雇主應依法給予勞工特休假,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勞工放棄特休假。如果勞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仍有未休畢的特休假,雇主應發給工資。特休假是勞工應有之權利,雇主應予以尊重。若雇主有違反特休假相關規定之虞,勞工可勇於向主管機關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 文章參考:2024-01-29 不給員工特休假而直接折算工資也會違法?|Workforce勞動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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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假期後勞資爭議易增,北市勞動局提供免費律師諮詢

飛騰雙週報_春節假期後勞資爭議易增,北市勞動局提供免費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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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春節假期將來到尾聲,勞資朋友準備收心返回工作崗位囉!北市勞動局提醒,春節假期前後多有工資、資遣費等爭議發生,請勞資雙方應本於誠信妥為協商處理,共創勞資和諧!

 

勞動局高寶華局長指出,臺北市勞動局112年度處理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共4275件,其中以「工資」類型爭議(含加班費)占最多數計1607件,「給付資遣費」爭議計838件次之。

 

如何減少上述勞資爭議呢?呼籲勞資雙方這樣做:

  • 工作時間確實記錄至分鐘,並核實計算工資給付勞工。
  • 勞工如確有加班情事,應依法給付加班費,不可片面要求只能補休。
  • 如勞工為非自願離職,除依法提前通知勞工外,雇主應給付資遣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

 

勞資雙方如有勞動法令相關問題,勞動局不僅提供定時定點現場免費律師諮詢,還於上班時間週一至五下午提供專線電話諮詢,歡迎勞工朋友多多利用。

 服務資訊如下:

  • 現場諮詢
    1. 勞動權益中心(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6樓):每週一至週五下午2時至5時,可現場排隊或網路預約(網址:https://ap.bola.taipei/LA.aspx)。
    2. 北投就業服務站(北投區新市街30號5樓):每週三下午2時至5時,現場排隊。
    3. 南港東明青銀就業服務站(南港區南港路二段60巷19號2樓):每週三下午2時至5時,現場排隊。
    4. 信義就業服務站(信義區福德街86號8樓):每週三及週五上午10時至12時,現場排隊。
  • 電話諮詢

撥打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7019(每通電話限時10分鐘):每週一至週五下午2時至5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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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啟動113年春安計畫,保護勞工作業安全,平安過好年

飛騰雙週報_勞動部啟動113年春安計畫,保護勞工作業安全,平安過好年

歲末年終將至,為預防高危險行業於年度歲修或因趕工作業,致疏忽作業安全而產生危險,或因個別產業旺季增加勞工工時,提高過勞風險,勞動部於113年1月15日啟動為期41天之「113年春安期間加強勞動檢查實施計畫」,動員全國勞動檢查人力加強檢查、宣導及輔導等措施,強力督促業者落實歲末期間之各項職業安全衛生防災作為,並採取預防過勞、夜間工作職場暴力等相關措施,另對勞工工時及休假等妥適安排。

 

勞動部表示,部分行業每當年終及春節期間常較平時忙碌,雇主對於安全衛生設施、過勞及夜間工作職場暴力預防之要求,更不能輕忽,尤其石化、化學工廠等,使用數量眾多之危險性設備及危害性化學品,歲修期間勢必升高災害風險;電廠、鋼鐵廠運維及歲修作業、年節燈會等活動之舞台搭拆、營造工地趕工,勞工常面臨墜落、倒崩塌、感電、切割夾捲等災害風險;其他如交通運輸、大型量販等業者常有超時工作易發生過勞,導致職場安全衛生顧慮。勞動部特別提醒雇主及其各級主管應加強歲修及作業進度之安全管理,於春安期間,勞動檢查機構將實施勞動檢查至少3,350家次,就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設施與工資、工時及休假等,列為檢查重點項目,督促事業單位落實各項災害預防機制及確保勞工權益,同時辦理宣導至少30場次,以提升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管理能力。事業單位如違反《勞動基準法》,每項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每項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如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者,將立即停工。

 

勞動部呼籲,事業單位務必做好各項安全設施及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雇主在此歲末年終期間,要求勞工增進產能或追趕進度時,對於職場之安全設施及管理絕對不能疏忽,若有延長工時、例假彈性調整等需求,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讓每位勞工朋友都能安心且安全回家過年團聚,闔家共度年節假期。

 

相關文章:勞檢懶人包  面對勞檢公司該怎麼辦?勞檢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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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彈性放假」與「補班」注意事項

飛騰雙週報_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彈性放假」與「補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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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下稱機關行事曆)出勤,宇恒週報於第124期(http://bit.ly/2N5ncgg)介紹八週變形工時制度時,已一併初步提及。然而因為112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公布後,發現有多達6次的「彈性放假」與「補班」;又經過媒體報導後,關於「補班」的問題也大幅增加。本期白話勞動法將進一步聊聊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彈性放假」與「補班」的注意事項。

 

一、資格與程序

 

機關行事曆屬相當穩定的週休二日,原則上以週日為例假、週六為休息日。當出現國定假日逢週二或週四之狀況,將依「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調整成連續假期,調整方法是將週一或週五之工作日與其他週別之週六(休息日)調移。雖依同要點,調整彈性放假以於前一週之週六補班為原則,卻仍經常受機關重要日程影響,另於超過二週範圍尋求休息日調移。換句話說,民間事業單位若想參考機關行事曆的彈性放假,勢必無法僅依二週變形工時制度達成,而必須透過四週或八週變形工時制度操作。然而並非所有事業單位都可以適用四週或八週變形工時制度。為了讓穩定而有利勞工的機關行事曆,可被有意依循的事業單位得以採用而不致違法,勞動部在105年發布如下的公告:

 

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公告:
「要旨: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之行業,並自即日生效。」
「公告事項:旨揭所稱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指尚未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即八週變形)規定,且除五月一日勞動節外,事業單位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於需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以形成連假之行業。」

 

由公告內容可知,公告的適用對象,其實是針對「不適用八週變形工時、但願意依機關行事曆出勤」的行業,加以指定也可適用八週變形工時制度。然而不論是事業單位所屬行業已可適用八週變形工時制度(下稱行業的八週),而在排定班表時「參考」機關行事曆的安排;或是如公告之無法適用八週變形工時制度行業,透過比照機關行事曆出勤的方式而適用八週變形工時制度(下稱比照的八週),其共通點均為透過八週變形工時制度操作。因此在法定程序上,「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即為必備。然兩者在細部操作上仍有些微差異,以下分述之。

 

二、以「比照的八週」比照機關行事曆出勤

 

完成上述程序後,其實只是使事業單位可以順利比照機關行事曆出勤而不違法,並不是真的取得任意使用八週變形工時制度的資格。換句話說,一旦比照機關行事曆出勤,就必須切實比照出勤,不可擅自變更。擅自變更行事曆者,即表示未依機關行事曆出勤,不再是上開公告的適用對象,意謂將同時失去「比照的八週」資格。不過在事業單位整體仍依機關行事曆出勤的大前提下,若有零星需求而與個別勞工協商同意,回到一例一休調整出勤,則尚無不可。

 

事業單位依照上開公告、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取得「比照的八週」資格後,只是取得制度面的同意,基於例休假日的調整涉及個別勞動條件,原則上仍應再取得個別勞工的同意。然基於機關行事曆屬穩定合法的班表,每年10月前即可由人事行政總處取得次年完整行事曆、對勞工相對有利且少爭議,因此若可將勞資會議同意之會議紀錄公告,保留勞工個別需求之協商空間,並使勞工於公告簽名確認,應可認已取得勞工概括性同意;兼之雇主對機關行事曆更動空間有限,在未更動機關行事曆、甚至連勞動節亦遵循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之補假原則前提下,應無逐年取得勞工同意之必要。另針對新進勞工,若於面試時即已使勞工知悉比照機關行事曆出勤、且勞工仍同意締結勞動契約,亦可認已取得勞工概括性同意。

三、以「行業的八週」參考機關行事曆排班

 

正因「比照的八週」的雇主操作彈性頗低,所以事業單位所屬行業已可適用八週工時制度(適用四週變形工時制度的行業,即同時適用八週變形工時制度),自無另經勞資會議同意「比照的八週」之必要。倘事業單位仍有意依機關行事曆出勤,強烈建議直接取得「行業的八週」資格後,再「參考」機關行事曆排班,以保留變更調整的彈性。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取得「行業的八週」資格後,原則上應畫出八週變形週期班表、並於週期內依制度規則調整出勤;排定班表應保留勞工因個別需求參與調整之空間,並於排定後使勞工簽名確認、以示同意。倘事業單位欲完全參考機關行事曆之排班方式、一次排定整年班表,亦可參考「比照的八週」程序,逐年將機關行事曆於事業單位內公告、使勞工簽名確認。但如有異於機關行事曆的需求,欲變更既定班表,除應逐一取得個別勞工同意(在變更後的班表簽名)之外,尚須留意在畫八週變形週期班表時,應連同原參考機關行事曆之調整出勤一併考慮在內。

 

四、於「彈性放假」與「補班」期間內到/離職之處理方式

 

關於比照機關行事曆出勤,勞工於調整放假期間到/離職處理方式,主管機關的態度相當明確,即不論是先放假後補班(https://bit.ly/3IO1aMa、https://bit.ly/3ZFyKdf)、或先補班後放假(https://bit.ly/3WjalY2),除非勞資雙方另有約定,否則皆仍以既定行事曆為準,不因勞工於調整放假期間到/離職而衍生額外權利義務。至於以「行業的八週」參考機關行事曆排班者,如果完全參考機關行事曆出勤、並未另以八週班表排班,則在事先使勞工知悉班表之前提下,可與「比照的八週」相同;惟若不完全參考機關行事曆出勤、可能會利用制度於八週變形週期內依經營需求排班者,仍建議與新進勞工另行約定畸零週數之一例一休,較為穩妥。茲將不同狀況之處理原則整理如下:

飛騰雙週報_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彈性放假」與「補班」注意事項_彙整表

五、其他特殊操作注意事項:

 

Q:公司決定112/2/18不補班,是否可扣勞工特休、或要求勞工請假?

A:不可!不論是特休或是請假,皆應由勞工發動,無法由雇主片面排定。若公司依機關行事曆出勤,則112/2/18即為工作日,雇主於約定工作日使勞工不出勤,是受領勞務遲延,除須照給工資外,勞工不必補服勞務。一般不補班會以「免除勞工當日出勤義務」解釋。

 

Q:承上,公司不補班,但勞工仍出勤工作,加班費倍率如何計算?

A:若公司依機關行事曆出勤,而於補班日免除勞工出勤義務,並不影響補班日的性質仍為「工作日」,因此勞工若仍維持於補班日之正常工時內出勤,雇主並不須給付加班費。但若公司以「行業的八週」不完全參考機關行事曆排班,又以不同方式操作連假者,例如針對112/2/28之連續假期,直接免除2/27出勤義務,而非「先參考機關行事曆將2/27與2/18調移後,才再免除2/18出勤義務」,則2/18既未經調移,即仍屬休息日,勞工出勤應按休息日規格給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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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護腺肥大夜尿 vs 膀胱過動症夜尿:同樣叫夜尿,治療方式差很大!泌尿科醫師的鑑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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